日前,市政府发布了《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办法)。记者了解到,重庆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规划建设、机构设立、扶持发展、服务运营及其监督管理将适用本办法。办法提出,市、区县(自治县)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机构发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研究制定扶持发展政策,保障经费投入。据悉,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。 重庆晚报-上游新闻记者 何浩 新建城区应配套建设养老机构 对于养老机构的规划,办法提出,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(小)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养老服务标准规范相对集中、配套建设相应的养老机构。配套建设的养老机构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、同步建设、同步验收、同步使用。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(小)区应当通过购置、置换、租赁等方式或者在旧城更新和改造过程中配置相应的养老机构。 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 办法提出,设立养老机构,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: (一)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,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,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;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,向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手续。 (二)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,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。 此外,养老机构因改建、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,或者因解散、被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服务的,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及其监护人、代理人。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,向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。安置方案应当明确老年人的数量、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,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实施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,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,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。 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。 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有补贴 办法提出,市、区县(自治县)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,给予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。 区县(自治县)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运营情况,可以给予运营补贴。 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(一)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; (二)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; (三)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,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; (四)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,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; (五)用水、用电、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; (六)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。 鼓励水、电、气安装服务企业和有关经营性单位对养老机构实行收费优惠。同时,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养老机构,与国内投资者设立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。 此外,对具有本市户籍、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,市、区县(自治县)人民政府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,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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